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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实施办法

  为努力营造我市“亲商、安商、富商、便商、利商”的浓烈氛围,充分体现“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城市形象,本着强化人文关怀的原则,方便投资商在宿迁生活工作,扩大我市对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决定采取发放“投资乐园卡”的方式,以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层次,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乐园卡”式样
  卡片统一参照银行卡式样制作,正面为持卡人照片、姓名、职务、编号、小车牌号、企业名称、使用期限,背面为使用须知。
  二、发放区域
  宿迁经济开发区(含北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宿豫区、宿城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并实施。
  三、发放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投资乐园卡”:
  (一)建市以来外来注册资金2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1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15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中: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
  (二)外来和市内用工300人以上的企业;
  (三)外来和市内上一年入库国税和地税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发放对象
  私营个体企业中,符合发放条件之一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名。
  五、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
  (一)政治民主
  1. 在自愿的情况下,持卡人应邀可列席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经济工作政策。
  2. 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3. 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推荐为候选人。
  (二)人身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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