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地对已建新校区或按规划需要易地建设新校区的学校,老校址土地及资产可根据用途,依法进入土地市场挂牌上市,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新校区建设。公办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抵拨教师工资。
  (二十一)健全扶贫助学制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在合理使用省职业教育助学专项经费的同时,从2006年起,市、县(区)财政都要配套安排一定数额职业教育助学专项经费。职业学校要将10%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设立奖学金和为贫困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切实让上不起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得到资助,上得起学,充分就业,脱贫致富。
  八、切实加强领导,大力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市政府成立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工业强市、创业富民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与对口支援、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功能,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农业、科技、劳动、人事、建设、规划、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三)倡导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在岗人员随着技术等级的提升及时享有相应工资待遇。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和其他大众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价值观念,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