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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六、积极推进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十六)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也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全员素质。所有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企业有责任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七)积极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学校结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七、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十九)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制定不同类型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示范性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培训、扶贫助学等。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按社会人口人均2元标准足额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通过发行培训券的方式落实。从2006年起,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添置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5元,由县(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县(区)政府和市发改委、科技、农林、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要划拨总经费的10%以上作为农村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
  (二十)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企业要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并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其中2%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在岗职工培训,0.5%由县(区)政府统筹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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