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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批建管理,推进集中居住。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建设的现象发生。集中居住点外非规划零星自然村庄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一律停批停建,原来已批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收回批复,停止建设。所有新建房屋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全部进入集中居住点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设计、统一监建的总体要求,逐步将规划点以外的自然村落迁并到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对已经基本建成和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居住点村庄,要尽早按照社区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五、康居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阶段计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10日―4月20日)。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召开相关会议,并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规划设计阶段(2006年4月20日―6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的计划方案,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康居示范村建设规划,并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完成康居示范村规划选址,委托测绘单位迅速开展地形图测绘。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完成康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内容,吸纳农户迁居入住,确保在每个康居示范村新建、迁建的农户达到100户以上,先进康居示范村要达到200户以上。
  面上集中居住点的迁建工作,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统一规划安排愿意或需要建房的农户,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集中居住点统一建设。
  (四)年度综合验收(从2006年起至2008年)。由市政府办组织农工办、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开发、环保、教育、卫生、交通、文化(广电)等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综合验收,并对当年创建工作突出的20个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六、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和土地开发资金收益中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和奖励。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乡(镇)用于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的规划和设计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给每个示范村补助1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补助和乡(镇)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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