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举办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备案申请,并领取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申请表;
2.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初审;
3.乡镇(街道)民政办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准备案;
4.乡镇(街道)民政办将备案申请表报县(区)民政局备案,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发给“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明书”。
(二)备案办法
1.成立基层民间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不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2)申请成立基层社团须有2名以上发起人,成立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举办者提出申请;
(3)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联系方式。
2.申请基层民间组织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3)发起人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人员名册;
(4)组织机构负责人承诺书。
(三)备案时效
1.乡镇(街道)民政办自收到有效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的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发给“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明书”,不同意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县(区)民政局申请备案审查,县(区)民政局审查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备案手续。
2.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明书仅作为基层民间组织在核准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依据。备案基层民间组织可在核准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在未获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前不得刻制印章,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一年。备案后符合或经发展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民间组织应及时向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经发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民间组织有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一次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基层民间组织申请登记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其中社区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慈善类基层民间组织放宽至下列登记条件(其它类型基层民间组织按法定条件登记)。
(1)基层社会团体登记条件:
①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
②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③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5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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