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民间组织备案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民间组织备案制度的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建立基层民间组织备案制度的试行办法
(市民政局 二00六年四月)
为加快基层民间组织发展步伐,探索基层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新路子,根据上级发展基层民间组织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基层民间组织备案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先发展后规范,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大力扶持,加快培育发展基层民间组织,促进基层民间组织数量扩张和质量提升,不断提高基层民间组织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能力,为构建和谐宿迁、实现后发快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予备案的基层民间组织范围
基层民间组织是指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范围内由社会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发起举办的有一定宗旨的自愿性社会组织,包括基层社会团体和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济合作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组织。
对已经达到登记条件的基层民间组织,可先行办理备案手续,再按规定登记。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相近的准基层民间组织实行备案制度。
三、基层民间组织实施备案的程序和方法
县(区)民政局是基层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区)民政局委托是本辖区基层民间组织的备案办理机关,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基层民间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一)备案程序
成立基层民间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