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县(区)统筹基金的管理,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二)负责监督管理参合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
(三)接收乡(镇)上报的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
(四)负责对乡(镇)筹集资金的催缴和台账建立工作;
(五)办理到县(区)外医院就诊的转诊手续和在外地住院费用的补偿;
(六)向乡(镇)合管办和参合医院拨付补偿款;
(七)负责县(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相应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乡(镇)合管办职责:
(一)建立和上报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接收并上交村(居)民委员会所筹资金;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本乡(镇)参合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
(四)负责个人门诊定额费用的补偿;
(五)负责县(区)合管办所拨付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县(区)合管办所需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县(区)合管办应配备5-10名、乡(镇)合管办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其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参合人口每人每年0.5-1元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门诊定额补偿、门诊药费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特殊项目检查及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
(二)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同意接受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签字同意;
(三)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县(区)、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收、上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筹资金;
(二)享有对参合农民补偿和转诊的审核权利,承担办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