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旅游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有指导机构且工作有成效;普遍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旅游景区(点)解说词健康规范;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设立文明示范窗口;各窗口单位环境整洁、服务规范;旅游企业树立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
(六)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空气污染指数、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及噪声平均值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七)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在游客集散地设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市设有旅游咨询电话、旅游投诉电话;电台、电视台、报纸设有固定的旅游栏目;口岸、道路、饭店、游览区、会展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设置旅游地图广告牌,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图形符号;主要街区有中英文对照的路牌;涉外单位有合格的国际语音环境;城市夜市有向市民和旅游者提供购物、娱乐、餐饮、旅游的项目。
(八)城市旅游教育和培训:设有旅游教育培训基地;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规定的要求。
(九)城市旅游交通:有与城市类别相适应的旅游交通网络和良好的服务。
(十)城市旅游业与市场促销:旅游产品比较丰富;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次近两年内逐年递增;旅游景区(点)规划与保护较好;旅游景区(点)有良好的管理;旅游产品开发有特点;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活动。
(十一)城市的旅游住宿设施:在数量和档次上能满足要求;星级饭店有合格的星评率、审核率和客房出租率;星级饭店和社会饭店有良好的公共卫生和健全的安全工作制度。
(十二)城市旅行社:旅行社的办公场所和门市整洁,标志醒目,广告无欺诈,合同规范,处理投诉及时,无严重质量事故;导游员全部持证上岗,且通过等级考试的比例合格。
(十三)城市的旅游餐饮:对国内外旅游团队餐饮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餐饮有特色;餐馆就餐环境整洁,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十四)城市旅游购物:旅游商品创汇收入在全市旅游创汇收入中或旅游商品收入在全市旅游总收入中占较高比重;有集体购物街区;有体现本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对旅游团队购物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十五)城市旅游文化娱乐:有晚间演出的固定场所;有歌舞厅;星级饭店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各种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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