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政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宿迁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市旅游产业总体水平,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及《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工作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大力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增强现代旅游功能,推动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真正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坚持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坚持把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旅游业总收入在本市生产总值中占较高比重,或旅游外汇收入达到较高数额。
(二)城市旅游产业定位:对旅游业发展有明确定位;将旅游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或给予专项政策支持;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来源有专门渠道且每年有所增长。
(三)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旅游业发展经常有指示、有部署、有检查;市政府成立旅游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或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市政府颁布旅游企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城市旅游业的管理体系: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网络健全,职责明确;成立旅游执法大队,设置旅游质量监督所并有效开展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有力,参与全市旅游投资项目的审批;建立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制度;积极开展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