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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五)未能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六)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七)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开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船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游客违法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游客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一日游”活动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经营单位过错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一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内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旅行社未投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到30天,并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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