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6〕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按固定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它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市文化、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安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止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旅游景点分布和交通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有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和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