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办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凡当年安置本地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10.新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在市权范围内规费减半,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集中发展高层建筑(8层以上),并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11.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12.对新增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减半收取。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3.市财政2006年度安排1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十一五”期间以每年不低于10%的幅度递增。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各县(区)参照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4.金融部门对旅游企业实施政策倾斜,对重点旅游企业贷款优先考虑,实行信贷扶持。
15.对新建、扩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各类技改、发展资金予以优先照顾。
16.经济效益好、有承接能力的旅游企业,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17.对旅行社招徕地接游客,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相应受益财政予以5元/人天的奖励。
18.对获得国家高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同级财政予以5­;­;­;―100万的奖励。
19.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建设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20.对参与旅游线路开发的旅游交通企业,免征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对亏损线路由同级财政会交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给予补贴。
五、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
21.要求旅游企业参与的各种类型的评比、冠名活动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2.旅游企业的用水(桑拿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23.旅游企业自备旅游汽车参与旅游线路营运,在审批时限、运力调控等方面放宽条件,优先审批。允许旅游车辆兼营包车客运,参加旅游线路营运。放宽旅游汽车报停期,报停期间减免有关税费;对旅游企业的进口车辆达到报废期,经公安部门审核尚能营运的,适当延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