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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宿政发〔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实现旅游强市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旅游市场
  1.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旅游企业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市级权限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降低注册门槛。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予以注册;对从事旅游咨询、培训、中介服务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冠省名。
  二、土地出让金先收后奖
  3.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建设旅游项目,规划达到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8层以上)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8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
  5.新建旅游项目中30%为公益性质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企业。
  6.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允许项目用地面积的30%建设房地产项目。
  7.鼓励老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新建旅游项目,规划和投资额达到政府要求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达60%,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发展和职工安置。
  三、税费先征后奖
  8.新办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缴税收和基金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和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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