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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六)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处理,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的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二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三)受到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因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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