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十)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
(十一)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三)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四)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五)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行政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未报经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八)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九)违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十)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不遵守工作制度,不服从单位管理和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