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4.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5.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6.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2.采取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以及决策失误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5.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5.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经济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应该在国家、省争取到的项目而没有争取到的;
2.违反市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有关规定,干预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建设活动的。
(六)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问责建议,经查属实的: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检举、控告的;
2.上级领导机关指示、批示的;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4.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
6.副市长、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的。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关于问责启动程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