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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顺利有效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事项;
  (三)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中需落实的事项;
  (七)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八)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专门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工作交办制。采用《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交办单》(附件一)形式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进行交办。《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交办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市政府领导(市长、副市长)签批,统一编号后,下达有关县、区或部门、单位具体办理落实。
  (二)限时反馈制。市政府领导在批阅文件或作出批示时,要求有关方面落实报结果的事项要明确办结回复的时限。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承办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回复至市政府办公室,其最迟时间为最后一天的下午5点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做到立即办理,立即回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工作催办制。采用《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附件二)形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催办。《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报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批后,经统一编号下达承办单位,同时交市监察局备案。
  (四)情况通报制。凡是列入政务督查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交办、催办和资料归档。在《宿迁日报》、《网上宿迁》等媒体上设立《督查之窗》栏目,对重点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各地、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完成市政府交办任务及督查事项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督查专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对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与市委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协作,联合进行通报。
  三、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一)明确办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承办政务督查事项责任制。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都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承办单位办理交办事项的回复报告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坚持现场办理、立即办理,不得层层交办,责任不明,贻误工作。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责任人,亲自会办落实,以保证承办事项的如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政务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重要事项的督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抽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进一步理顺政务督查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的关系,对列入目标管理的政务督查事项,政务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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