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10年-2020年)。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水平,各行业节水取得突破性进展。期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初步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节水运行机制和较为完备的节水型社会参与机制;大幅度提高全社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普及使用;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监测与管理体系。
第三阶段(2020年-2030年)。 在重点推进的基础上,使节水型社会建设走进千家万户,跟上自治区和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节水型社会。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成立以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盟发改委、经委、水务、科技、建设、农牧业、林业、国土、环保、科技、教育、广电、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水利局,具体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同时,建立起统一、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协调各旗县市区之间、水利局与各职能交叉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具体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任,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各地尽快组建水务局,规范对水资源的管理。
(二)宣传保障。 采取行之有效、丰富多彩的形式,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向社会广泛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义,倡导节水的文明生活方式,培育珍惜水、爱护水的道德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鼓励公众参与节水,增强全民的节水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节水文化。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节水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让全社会普遍接受、理解和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抓好全社会节水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从身做起,以身作则,带头厉行节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制度保障。 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水资源管理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严格对节水器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管好用水器具流通市场环节,定期对用水器具销售市场进行检查,为建设节水型社会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取水许可与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取水量和废污水排放量,杜绝在饮用水源区内布置排污口,推行始端防污染治理。坚持“优先使用中水,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原则,对新增用水或改变用途用水的要进行用水审批,科学核定取水量和用水计划指标,严格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投资项目。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的全程监督与管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达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 ”的要求,严禁浪费用水的生产工艺、设备、器具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重点工业项目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用水工艺、节水措施、用水合理性分析、排污口设置、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对水环境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各个方面严格审查、审批,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确保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