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认真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旗县市政府和盟级行政执法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连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一并报行署法制办审查。旗县市政府和盟级行政执法机还要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行署法制办备案。
四、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
7. 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盟旗两级法制办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要求,对盟级行政审批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原则上凡是能够下放到旗县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一律下放。2006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经行署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8. 继续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劳动、国土、建设、卫生、草原监理五个系统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并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全盟通报。从2006年开始,各盟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盟旗两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都要确定3-5个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进行抽查。
9. 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队伍。 盟旗两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结合落实《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重新公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锡署发〔2005〕102号),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一次清理,凡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都要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0. 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盟旗两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结合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认真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已经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收回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对调离或调整行政执法岗位的,收回或换发行政执法证;对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行署法制办备案。
五、关于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