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得10分,发现一例超生减5分,发现一例早育和非婚生育各减2.5分,减分不受分值限制。
2、出生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的得2分。其中,五年总出生性别比和二孩出生性别比控制在107以内的各得0.5分,每高出1个比值减0.1分,减分各以0.5分为限;当年总出生性别比和二孩出生性别比控制在107以内的各得0.5分,每高出一个比值减0.1分,减分各以0.5分为限。具体评估时以各地上报的2002至2006年出生报表为计算依据。
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合法,征收金额在法定范围内,并能按时征收到位的得10分,发现一例未征收的减10分,发现一例征收不到位或违反程序征收的减2分,减分以10分为限。
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内计生委〔2003〕24号)的规定,严格规范特殊生育指标审批的得3分。发现一例不符合特殊生育政策审批的减3分;发现一例不符合特殊生育审批程序生育的减1.5分,减分以3分为限。
(二)按照自治区要求标准完成综合改革试点旗县市(区)建设。(10分)
按照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评估。
(三)积极推进“知情选择”,城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有效率达到95%以上。引导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有效率达到93%以上。完成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新型避孕药具推广、应用等项工作。积极推进并深化避孕药具工作改革,药具发放率和有效率均达到95%以上。完成优质服务旗县市(区)建设。(50分)
1、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25分)
(1)城镇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有效率达到95%的得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以5分为限。
(2)城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有效率达到95%以上的得5分,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以5分为限。
(3)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有效率达到93%以上的得5分,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以5分为限。
2、落实“查环查孕访视工作规程”,加强环孕情随访服务,及时掌握环孕情的得5分,未制定“查环查孕访视工作规程”的减0.5分,没有孕情访视人员名单的减0.5分。对城镇流动人口和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技术手段进行“三查”活动的得4分,每次活动发现1例未查的减0.3分。以上三项减分以5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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