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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锡林郭勒盟旗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评估办法的通知

  (2)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得5分。其中,有一级未做到减2.5分,减分以5分为限。
  (3)各地民政、卫生、城建、工商、公安、劳动部门至少建立一项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到位的得5分,有一个部门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减1分,减分以5分为限。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显加强的得15分。其中,组织和领导相关部门对本地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模式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严格控制流动人口不符合政策生育行为的得10分,检查时,发现一例流入人口在当地计划外生育减2.5分,一例流出人口生育后抱回的计划外生育减1分,减分以10分为限。
  3、出生率不突破人口计划(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计划数为准)的得10分,突破人口出生计划的实行“一票否决”。
  4、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一孩生育持有《结婚证》,二孩、三孩、再婚生育持有规范的《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均视为符合政策出生。符合政策生育率(计算时含上年漏报的计划外出生和已上报为计划内经检查是计划外出生的)达到97%的得17分。其中,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各增减1分,增减分以3分为限。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按2005年末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总人口数,旗县市(区)人均达到3.75元,9月底前到位70%以上。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改革后,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并高于上年投入数。独生子女奖励费按自治区、盟、旗县市(区)3∶2∶3的比例单独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兑现;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500元,按自治区、盟、旗县市(区)3∶2∶3的比例分级承担。(50分)
  1、计划生育事业费,旗县市(区)级按人均3.75元的标准,9月底前到位70%的得10分;年末足额到位的再得10分;上级专项资金下拨旗县市(区)后,旗县市(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得10分。未能按期如数到位的按比例减分,减分各以10分为限。
  2、旗县市(区)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并高于上年投入的得10分,未按要求单列和到位的酌情减分,减分以10分为限。
  3、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双女(蒙古族三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费按上级规定比例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并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0分,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减10分,列入财政预算、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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