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沪高法民二[2005]1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针对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现将相关观点整理并形成《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予以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
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
针对本市各级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我庭经研究,形成倾向性观点并解答如下: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
二、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的纠纷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