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报全盟银行业金融创新及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情况及监管情况;通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展动态。
4、配合人民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法人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5、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简报。
(三)证券机构
1、配合人民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2、提供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可能的趋势,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简报。
(四)保险机构
1、通报上级保监局近期安排的重点工作。
2、通报各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及经营状况。
3、通报各保险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情况。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简报。
(五)盟发改委
通报全盟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提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涉及豁免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保全金融资产。
(六)盟财政局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况,与人行锡盟中心支行、银监部门共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七)其他部门
盟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加强对经济与金融发展及金融风险的前瞻性研究。
盟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威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盟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会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用公开媒体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宣传的案件进行查处。
盟公安局要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资产损失,并通报涉及金融犯罪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破情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对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