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一)开户银行出具保证函;
(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
(三)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保证金。
建设施工企业采用保函、担保书担保的,应将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
建设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在市清欠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预留市清欠办负责人印鉴。商业银行出具的专户存款证明作为工资支付担保证明,凭市清欠办负责人印鉴、企业负责人印鉴、单位印鉴支取款项。
建设施工企业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的,应与市清欠办、商业银行签订合同,建设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承诺可以用在商业银行的专户存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工资款。
第六条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书方式的,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合同额的8%。采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保证金方式的,按下列标准储存保证金:
(一)合同额小于25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5万元
(二)合同额大于25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10万元
(三)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0万元;
(四)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 30万元;
(五)合同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 60万元;
(六)合同额大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80万元。
第七条 建设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定额保证金方式。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保证金为40万元,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建设施工企业年度换(领)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时,将本年度定额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市清欠办指定的商业银行专户。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市清欠办出具的工资支付担保证明文件,无担保证明文件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