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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7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担保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承揽施工业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保证,保证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拖欠工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会建设并开展工作。

  市建筑施工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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