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统管。即苏木乡镇使用的非税收入等票据,全部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二)配合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在苏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设专人从事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实行苏木乡镇政府财会人员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和苏木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苏木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调整后,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所在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苏木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补贴的核定兑现;负责农村牧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负责嘎查村财政资金的专户储存、核拨和监督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苏木乡镇经济状况和支出需求,区别对待并合理确定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财政分配关系,保证苏木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苏木乡镇,旗县市(区)财政要给予补助,保证苏木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苏木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旗县市(区)应根据苏木乡镇收支规模等实际情况,明确苏木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和制定各项开支标准,苏木乡镇公务费开支标准应不低于旗县市(区)各部门的平均开支水平;规范和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财政支出基本顺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汽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结合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严管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对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落实到人;事业单位编制上划自治区管理后,未经自治区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增加财政供给人员,非经批准增加的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
(四)核实清理苏木乡镇各项债权债务。由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工作,对核实清理后的债务设立台帐管理。机构改革中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苏木乡镇全部承担,并要进行监督,逐步清理化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5〕13号)精神,严禁新增负债,并按照谁欠债、谁清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苏木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前提下,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苏木乡镇政府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