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于预统计工作。
七、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和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县和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八、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供应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上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投资主体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同步开展工作,各种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