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分为260元、230元、200元三个档次,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
(二)医疗保险
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就业培训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和个人补足后财政予以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后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贴部分,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