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就业培训计划,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方便衔接。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具体实施中,区分情况,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分类实行保障。
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服刑期内的。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