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地区)”字样。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对文物造成损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文物建筑或变更使用权的;
(二)在文物建筑范围内堆放污物、危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