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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10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二○○六年七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原则、范围、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的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泰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驻泰部队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的:机关、团体、驻泰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由单位或业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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