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