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诚信宣教活动。以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利用广告、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推进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主体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市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信用建设专栏,认真听取政府领导、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大力普及信用管理基础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和普法教育,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失信监督和制裁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泰州市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对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披露等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规范,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相对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程。
(三)加强信用导向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失信惩戒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提高其失信成本,督促其守信履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产品宣传、证照年检、招投标、政府采购、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和支持,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进一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使守信企业和个人得到更多实惠,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四)扩大信用市场规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依法使用信贷信息数据。引导各行业扩大征信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消费信贷、投放信用工具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