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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006年8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对本市以外户籍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凡持有《义务教育证》或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或符合进入地政府有关规定,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市和市(区)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每生每年21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0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市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对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对海陵区补助免收学杂费年度总金额的30%,对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补助免收学杂费年度总金额的20%。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从2007年起,每年按确定的补助额度进行定额补助。对市直学校免收的学杂费实行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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