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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照制售食品;

  (二)未经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三)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四)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六)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提供或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食品制假企业;

  (八)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九)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十一)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盐产品;食品企业、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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