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1日)废止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26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