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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1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美观,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市区范围内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是指未经批准在市区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之外的城市道路路面、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小区、树木以及其他各类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民小区内的管理,依法治理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药品监督、通讯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标识等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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