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制度,审查保护规划和保护区划定方案,协调跨行政区域及边境地区的有关保护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和州(市)无线电监测机构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电磁兼容分析工作。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一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划定保护区,并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的保护规划和划定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划分为三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