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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 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电磁频谱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军队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无线电电磁现象的总和。

  第三条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分级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省、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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