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专业指导。为保证普查工作科学规范,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将分类别成立多个专家指导组,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咨询、检查与验收。各市(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指导本市(区)的普查工作。
3.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邀请身体健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离(退)休干部、民间社会团体、文化站等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4.要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者的作用,充分吸收和利用民间艺术十大集成成果。
(二)经费来源
各市(区)文化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8号),向本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经费购买必要的录像录音等器材、对普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等,以保证普查工作的完成。
六、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普查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和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
(二)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普查工作尽可能多的获得数字化成果,直接有效地进入各级普查档案和数据库。
(三)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普查工作纪律。
(四)在普查中,注意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实物),例如,传统生活用品、传统工艺制品、手抄本、木刻本、民间图画、老照片等,登记造册,集中保管到各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五)2007年将组织申报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7年年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区)要积极做好申报工作。2008年,各市(区)要研究确定首批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由市(区)级政府批准公布。
(六)各市(区) 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将本地区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及时报送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
(七)全市的普查工作应在2008年6月底结束,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普查工作的进度。市文化局要加强对各市(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普查结束后,将对普查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2006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申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