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治理阶段(11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前)。
1、依法实施安全检查,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凡无有效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检查工作必须按程序按规定进行,严防走过场,检查人员要认真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便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市(区)政府书面报告。
2、多措并举,坚决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各市(区)要认真排查、确定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对曾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懂得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的人员以及有过“四私”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要逐一调查,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逐一上门收缴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设备、工具。各地要在交通要道设立查报站(点),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劣质烟花爆竹流入我市。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注意通过销售点倒查私产点,通过私运车(船)主倒查私产、私销点,通过私产点倒查原材料供应点,顺线追踪,追根求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
3、巩固工作成果,确保全市范围内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第一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通知》(苏政传发[2002]14号)精神,确保全市范围内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拆除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生产用房和销毁(或转移销毁)库存生产原材料及成品药,停止电力供应,彻底摧毁、铲除烟花爆竹生产基地,严防死灰复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市(区)按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组织自查。市专项办在各市(区)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组织检查验收。专项整治期间,市专项办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案件整治查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