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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各地要努力扩大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按照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用于增加购岗人员的工资。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但二者不可累加执行。补贴标准和险种依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对于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家庭困难的失业职工,在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经公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出缴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补贴岗位为: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员、车辆管理员、物业管理员、送奶送水工、电器维修工、缝补服务工、书报摊点零售员、治安巡防员、门卫保安员、病人看护服务员、托老托幼服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保洁保绿员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五)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六)凡持有本市《就业登记证》的城乡登记各类失业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对持本市《就业登记证》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论从事微利非微利行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均给予贴息50%。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取消微利非微利限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七)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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