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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泰州工商局、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泰州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泰州工商局、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 2007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帮扶再就业援助对象的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今年9月底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比较稳定的就业标准为: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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