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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快电网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泰州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市要建成以南北两座500千伏变电所为主要电源点的坚强电网,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的地区电网,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此,“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建设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50亿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新建街区应开展相应的专项电网规划工作,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纳入政府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重点建设工程优惠政策收取有关费用,规费(管理费)从优,并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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