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夯实消防基础工作,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四)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修工作。根据城镇发展变化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及时编修城镇消防规划,并将相关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新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规划编修范围。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区划调整合并的城镇,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编修。做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的调查登记工作,按规划逐步进行搬迁、拆除或者改造。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市和市(区)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65%以上。至2008年,各市(区)必须增建1个普通消防站,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加强消防特勤车辆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2007年前,完成消防队员11项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符合其相应备份比例。2008年前,市和各市(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到位。依托我市现有消防特勤力量,积极配合省政府在我市建设全省区域性灭火救援中心。
(六)加强消防经费投入机制建设。各市(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消防站、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所需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将消防官兵有关津(补)贴经费列入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创新消防经费投入机制,探索按比例将城市应急和防灾减灾费等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新途径。
(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依法审批机制,实现预防火灾的关口前移。凡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工商、安监、文化、旅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前置审批手续,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的产生。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批事项;对原已取得批准手续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证照。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住重点环节,增强防控火灾的能力
(八)彻底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且又不能保障安全的遗留重大隐患,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继续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度公布一批新的挂牌督办隐患单位,做到当年挂牌当年整改。对达到重大隐患标准而未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