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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泰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并考核合格;

  (四)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

  第十条 评审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评审前,泰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进行年度评审标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为当年评审人员。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市场经济特点,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改革的要求,跟踪国际质量管理的先进水平,既注重企业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又注重企业的运作效能、技术创新和满足用户需要,突出在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内部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经济效益以及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第十二条 为保证不同行业获奖企业的同一水平,泰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制订统一、通用的评审标准。在同一评审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工业、工程建设、运输、通信业、商业、贸易、旅游及其它服务企业分别制订评审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和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1-3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咨询服务和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经营,有强烈的质量法制意识,法定代表人重视质量工作;

  (二)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服务行业有较高的营业额和销售利润,顾客满意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是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四)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ISO9000族标准、《卓越绩效标准》和5S、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运行,取得显著成效;

  (五)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顾客重大投诉事件的发生(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没有发生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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