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指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0分,绩效性指标4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