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对墙体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经营行为,经贸委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办”)要加强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的企业与产品目录,科学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项目投入,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促进形成符合我市资源环境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导产品体系。
(五)加大砖瓦窑业整治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现有砖瓦窑厂的用地手续和取土行为,严禁在耕地上取土,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及时组织对被拆除砖瓦窑业用地的复垦。
四、加强政策调控,推进技术创新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
(二)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利用我市的人才优势,组织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区要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墙改节能办要依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制度,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