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依法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专项基金。要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好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并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返退;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含40%),并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比例返退;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规定一律不返退专项基金。对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各市(县)、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逐步完善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监督管理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出具节能专项审查报告,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监管,对设计、施工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得批准施工、竣工备案、销售许可,不得参加任何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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