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讯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演习演练
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机制,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三十三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